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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柳贞、曾斌等与袁雄宾、刘利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柳贞,曾斌,曾定贞,曾淋,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曾柳贞,农民。申请执行人曾斌,农民。申请执行人曾定贞,农民。申请执行人曾淋,农民。被执行人袁雄宾,农民。被执行人刘利平,农民。被执行人毛中初,农民。被执行人曾绍明,农民。曾柳贞、曾斌、曾定贞、曾淋与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柳贞、曾斌、曾定贞、曾淋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柳贞、曾斌、曾定贞、曾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雄宾、刘利平、毛中初、曾绍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柳贞、曾斌、曾定贞、曾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学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