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章朝阳与卢振、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朝阳,卢振,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章朝阳。被告:卢振。被告:陈娟,(系卢振之妻)委托代理人:代春英,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章朝阳诉被告卢振、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朝阳、被告陈娟及代理人代春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卢振签订承诺还款协议书,约定:截止2014年7月份,被告卢振尚欠原告30万元借款,经双方同意,被告卢振承诺于2014年7月22日将其所借款项30万元全部还清,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卢振仍未偿还借款,被告陈娟系被告卢振之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卢振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陈娟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第一、我丈夫卢振与原告原来不认识,后听说原告是放高利贷的,因急需用钱,曾借过原告4万元,但该款已经偿还。第二、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系原告殴打被告卢振,胁迫卢振写的,不是卢振的真实意思,属于无效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卢振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7月份,共欠原告30万元,针对还款问题,双方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卢振于2014年7月22日前将欠款30万元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还,卢振无条件将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嘉馨园小区六号楼一单元102号住房无偿赔付章朝阳,并于2014年7月27日前将该房交付章朝阳…,协议注明附卢振的购房合同、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协议到期后,被告卢振未还款。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一、《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卢振于2014年7月18日出具还款协议。证据二、《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娟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卢振在签订协议时自愿提供上述材料。证据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卢振多次向原告借款。证据四、房屋买卖协议,证明被告卢振曾于2014年1月21日与原告协商以房屋买卖的形式以房抵账。证据五、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多次取款给付被告以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陈娟的账户。被告陈娟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称因卢振未到庭,无法确认,即便签字真实,该协议也是在受到原告胁迫情况下出具的,属无效证据。对证据二有异议,属于复印件不予质证,且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据四有异议,该协议系房屋买卖,与借款无关。对证据五有异议,不能证明借款转给了卢振。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借条、购房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借条、房屋买卖协议、银行卡明细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卢振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卢振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但被告卢振至今未还,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卢振应当承担偿还借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虽然否认借款事实,但从原告提供的卢振的借条和还款协议的内容来看,被告卢振是分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的,原告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给付被告款项,且原告还提供被告的购房合同及结婚证等复印件进一步证明双方曾协商以房抵偿欠款事宜,因此,被告卢振与原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称还款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达成的,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卢振向原告借款虽然发生在与被告陈娟婚姻存续期间,且部分款项打入陈娟的银行卡,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被告卢振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7860元,由被告卢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秀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