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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增田与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田,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78号申请执行人宋增田,又名宋开门,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增田申请执行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忠义在神木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6408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