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学辉申请杨宪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辉,杨宪杰,王海霞,杨玉昆,王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2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宪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6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8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玉昆,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7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代茂,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3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永靖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家境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靖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宏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