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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遂祥与被告丁绍华、王爱秀、彭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遂祥,丁绍华,王爱秀,彭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87号原告朱遂祥,男,汉族。被告丁绍华,男,汉族。被告王爱秀,女,汉族。被告彭新明,男,汉族。原告朱遂祥与被告丁绍华、王爱秀、彭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文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长、黄三玉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6日,原告朱遂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新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遂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遂祥撤回对被告彭新明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