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汇明与蔡云、蔡振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汇明,蔡云,蔡振兴,蔡和平,蔡松平,蔡水芳,蔡玉萍,蔡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周汇明。委托代理人张伟,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云。被告蔡振兴。被告蔡和平。被告蔡松平。被告蔡水芳。被告蔡玉萍。被告蔡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汇明与被告蔡云、蔡振兴、蔡和平、蔡松平、蔡水芳、蔡玉萍、蔡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汇明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汇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