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恒姗与被告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恒姗,王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梁恒姗被告王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恒姗与被告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恒姗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恒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恒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永红。审判员 胡 援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存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