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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郑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883号罪犯郑伟,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夏楼镇田口村。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伟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