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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立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柏强因与三亚学院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首科万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一夫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亚立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学院。法定代表人陆丹。委托代理人刘新钢。原审第三人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飚。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负责人朱立军。上诉人柏强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学院、原审第三人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1364-1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作出裁定的理由均不成立:1、确定本案为“物权确认纠纷”错误。上诉人于2015年1月6日取得涉案房屋《土地房屋权证》(证号:三土房(2015)字第x**号),房屋不存在物权纠纷,本案不能确定为“物权确认纠纷”;2、认定本案合同性质“已被生效判决书所认定”错误。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与陈爽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但未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作出认定。原审法院根据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作出裁定,裁判理由不充分;3、认定《关于教职工优惠购买高知园区住宅有关事项的合同书》系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错误。“服务期限”不是该合同书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因此,“服务期限”不是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该合同书不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补充劳动合同为根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上诉人违反劳动期限,应承担不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法律责任、承担相应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本案是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处理,被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据。请求撤销(2015)城民一初字第1364-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三亚学院起诉上诉人柏强,要求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教职工优惠购买高知园区住宅有关事项的合同书》约定的房产回购价格向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该合同是三亚学院、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三亚学院教职工三方关于教职工优惠购买高知园区住宅房屋而签订的一份格式合同;该合同与本院已生效的(2014)三亚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三亚学院、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爽签订的《关于教职工优惠购买高知园区住宅有关事项的合同书》内容一致,格式一样,系围绕特定房屋的买卖对三方设定的权利义务。该合同相对三方之间未形成劳动权利义务,不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上诉人主张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理由不成立;该合同中有“服务期限”等内容的约定,系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至于该合同效力如何,不属于本案上诉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案件审理范畴,上诉人主张本案合同性质不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在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三亚市境内,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不属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案由定为“物权确认纠纷是错误”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二审审查范围,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柏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柏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宝鹏审判员  尤忠文审判员  刘 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华云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