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爱军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829号罪犯孙爱军。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3年6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连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因认定孙爱军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2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本院以(2011)徐刑执字第080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爱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卫生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爱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孙爱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爱军的刑期减去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