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利强与白志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强,白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高利强,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志高,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利强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志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高利强偿还借款本息43132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90元、执行费3220元。但被执行人白志高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但均无被执行人白志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利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志高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