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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王春燕,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燕诉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因王春燕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回对被告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春燕负担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