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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亮萍与被执行人刘祥、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亮萍,刘祥,蔡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罗亮萍。被执行人刘祥。被执行人蔡立军。申请执行人罗亮萍与被执行人刘祥、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亮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祥、蔡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18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2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祥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60-15号房屋,目前正在评估、拍卖当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罗亮萍与被执行人刘祥、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01778元(含调解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