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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吕春进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春进,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长海工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春进犯敲诈勒索放火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春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吕春进因吸食了毒品,在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其住所(该住所系三层结构砖木瓦房,属于吕春进父亲吕永贵吕某贵所有)二楼用打火机点燃家中的财宝纸,后引起大火。不久,周围邻居发现着火后立即赶来救火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吕春进抓获。经鉴定,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被烧房屋的损失价格为561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春进无视国法,故意纵火焚烧公民财物,��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春进辩称案发当日其吸食毒品后就失去知觉睡觉了,其不构成没有放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吕春进吸食了毒品后,在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其住所(该住所系三层结构砖木瓦房,属于吕春进父亲吕永贵吕某贵所有)二楼用打火机点燃家中的财宝纸,后引起大火。不久,周围邻居发现着火后立即赶来救火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吕春进抓获。经鉴定,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被烧房屋的损失价格为5610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日将被告人吕春进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及现场环境情况。上述房屋每一层面积约40平方米,该楼的二层、三层均已烧塌,人字形瓦面楼顶也已烧塌。4、被害人吕永贵吕某贵的陈述材料,证实吕永贵吕某贵是被告人吕春进的父亲。2015年2月2日中午,其女儿告诉吕永贵吕某贵,吕春进纵火烧毁房屋,吕永贵吕某贵遂从香港赶回大陆处理这件事情。吕春进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且长期吸食毒品至今。被烧毁的房屋是一间普通瓦房,第一层用石头建造,第二层和第三层是用灰砂砖建造。5、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兰的证言材料,证实陈某兰的住宅位于吕春���住宅的对面,案发前吕春进曾扬言要烧死自己。2015年2月1日19时许左右,其听到住在吕春进旁边的一个大姐喊着火了,就跑出去外面看,见吕春进家的房子在冒着很大的烟。陈某兰立即回家拿水桶装水灭火,并将煤气罐之类的易爆物品搬到离火源较远处。大约8时许,后陈某兰就晕倒了,被送往稔山镇人民医院治疗。火被扑灭后,吕春进的房子已被烧毁,三层楼的楼面都塌了,和吕春进同一面墙的房子的墙壁都裂了。(2)证人吕某掌的证言材料,证实吕某掌住在吕春进家隔壁。2015年2月1日19时左右,吕某掌接到其妻子的电话,说吕春进放火烧房子,遂立即赶回家。吕某掌回到家里,看见吕春进的房子已经冒很多的烟了,就拍吕春进的门(当时房门和窗户均被吕春进锁了),但吕春进不肯开门,于是其就打电话报警,并且找来铁锹撬门。在吕某掌撬门时,吕春进才出来开门,开门以后吕春进就回房子里面去,并且拿被子把自己盖着。门开了以后,吕某掌等人就拿着水桶装水去灭火,过了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消防队员就赶到了。其房屋与吕春进的房屋共用一堵墙。(3)证人陈某明的证言材料,证实2015年2月1日19时05分,陈某明发现其家对面的吕春进家二楼的窗户着火,便立即通知住在吕春进家隔壁的吕某掌及其家人,让他们一起救火。陈某明去敲吕春进家的门,发现无人答应,就拿铁管撬吕春进家的门。后来进入到吕春进家中,看见吕春进坐在靠墙的椅子上。吕看到陈某明等人进屋,就问陈为什么撬他家的门,陈就骂他你自己放火啊,吕就不说话了。陈某明等人拿水桶救火,发现一楼到二楼的木质楼梯一半已经被烧毁,陈某明等人只能站在楼梯中间往二楼泼水,之后有人报警,消防队员与警察来到现场将吕春进带走。吕春进是惠东县稔山镇长排人,家住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无业,长期吸食白粉,他家的房子是一栋三层楼房,主要是木质结构,与两边的房屋都是共用一堵墙。2015年1月29日17时许,陈某明看见吕春进曾扬言说要死就大家一起死。(4)证人林某友的证言材料,证实吕春进是一名长期吸毒人员,其居住的位于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的房屋是其父亲吕永贵吕某贵建造的,房屋的权属属于吕永贵吕某贵。吕春进曾扬言说要死大家一起死。因为吕春进的住宅与两边的房屋是同一面墙壁,其纵火造成两边房屋的墙壁已经破裂。(5)证人陈某涛的证言材料,证实吕春进在案发前曾扬言要放火烧房子。2015年2月1日19时许,陈某涛去外面小店买烟,看见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有火光,发现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梅巷47号的房子有火光,便跑了过去,看见该房子已经着火,��春进在一楼凳子坐着,后派出所的民警和消防人员来到现场将吕春进带走。6、被告人吕春进的供述及辩解材料,证实2015年2月1日晚上19时,吕春进因想放火自杀,在其住宅内用打火机点着地上的财宝纸,之后就到一楼客厅的沙发上坐着,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就有人来敲门,门打开后,住在附近的人就用桶装着水到吕春进家灭火,过了没多久,消防队和稔山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珠梅巷47号和左边隔壁房屋是同一面墙的,居住着一家五、六口人,房屋对面居住一家五口人。案发当日,吕春进曾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7、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宗地图、宗地地籍档案资料登记表,证实吕永贵吕某贵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位于惠东县稔山镇长排管理区长排村。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吕春进的尿液样本经海洛��试剂盒检测,呈阳性。9、《砖木瓦房烧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吕永贵吕某贵位于惠东县稔山镇长排村委珠梅巷47号的三层砖木瓦房被烧毁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100元。10、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报告,证实2月1日19时06分,惠东县公安局消防一中队接到报警,位于稔山长排珠海巷17号房子着火。中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两辆消防车前往扑救,到场后迅速将火势扑灭,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烧毁一楼、二楼家具等物品,经联合稔山派出所现场询问和排查,起火部位位于二楼楼梯口附近,疑似有人点燃二楼可燃物引发火宅。11、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吕春进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户籍等情况。被告人吕春进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春进故意纵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春进犯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吕春进在庭审中提出其案发当日吸毒后即睡觉,对火宅不知情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春进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均稳定供述其使用打火机点燃纸张,现其无正当理由予以翻供,应不予采信。被告人吕春进的供述材料,与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已能证实被告人吕春进纵火的事实。即使被告人吕春进因吸食毒品而失去辨识、控制能力,在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实其纵火事实的情况下,吕春进非但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相反对其吸毒后放火的行为须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吕春进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春进故意纵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春进犯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烧毁的房屋位于居民区,系砖木结构,与相邻房屋共用墙体,该房屋一旦着火,极易造成火势向周边房屋蔓延。被告人吕春进吸食毒品成瘾,其吸毒后在其房屋纵火,危及周围的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且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认罪态度较差,可现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春进烧毁的房屋系其父亲吕永贵吕某贵所有,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春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03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达南审判员  李丽丽审判员  吴润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