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鹤斌、彭新宇与雷庆平、戴立泉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鹤斌、彭新宇,雷庆平、戴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彭鹤斌、彭新宇。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申请执行人彭鹤斌、彭新宇与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娄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鹤斌、彭新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鹤斌、彭新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庆平、戴立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鹤斌、彭新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伟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