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孟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孟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23号罪犯王孟祥。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孟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481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孟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孟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孟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孟祥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