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祥金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12号罪犯陈祥金。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1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01)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祥金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2003年10月1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2月10日,经本院(2007)徐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09年6月18日,经本院(2009)徐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2011)徐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9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6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祥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祥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祥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祥金的刑期减去二个月十六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