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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应虎、顾占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三角城。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委托代理人XX,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应虎。被告顾占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应虎、顾占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明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丽娜、XX,被告邓应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占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3日,我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邓应虎签订了工程机械购销合同书(融资租赁版本),双方约定:被告邓应虎在我公司购买了LG956L型,编号D9001433的装载机一台,价值353000.00元,付款期限从2013年7月5日开始到2015年6月5日,由被告分24期支付每月月租金。另约定:(1)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付款(逾期30天以上)或不按双方约定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合同的标的物转出指定区域使用时,供方有权扣押或收回本合同的标的物,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直到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甲方可将本合同标的物归还乙方。若当甲方扣押或收回本合同的标的物超过30天后(从扣押日起算)乙方仍付不清欠款时,甲方有权拍卖本合同的标的物,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所欠甲方的全部债款和费用(扣机械发生的费用和违约金)。如果出售所得的价款超出全部债款和费用(扣机械发生的费用和违约金)总和,应将超出部分返还给乙方;如果出售价款不足偿还欠款和费用总和,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2.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如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0.00元。3.本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诉讼至崆峒区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有过错一方承担。为了保证邓应虎及时履行协议内容,被告顾占英为被告邓应虎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书。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邓应虎已支付购车款156719.00元,截止2015年5月,除去保证金14500.00元,转让费100.00元,共计欠购车款226576.60元。原告多次派员催收,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脱。现起诉要求被告二被告连带清偿购车款226576.60元,利息55382.6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被告邓应虎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因被告顾占英是外地人,想够买装载机,他只是请我帮忙为他购买了该装载机。所以,装载机是顾占英购买的,与我没有关系。合同中我的签名确系我本人亲笔所签,但当时我不知道要承担这么重大的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请我无能力承担,但我会协调顾占英给原告清偿债务。被顾占英未到庭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工程机械购销合同书1份、担保书1份;证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对合同价款、还款数额以及质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同时证明担保人被告顾占英应承担还款责任。2、合同的附件欠还款协议1份、承租人租金支付表1份;证明被告邓应虎承诺分期还款的事实及每期还款的数额。3、收据6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总共计付款156719.00元。4、付款明细表;证明还款及欠款数额、利息计算方法等。被告邓应虎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有异议,收据我不清楚,付款明细表我看不懂。被告邓应虎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邓应虎质证后无异议,经审查,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邓应虎虽对证据3、4有异议,但该证据中关于被告还款、欠款数额属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证据4中,原告关于利息的计算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邓应虎、顾占英签订了工程机械购销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顾占英提供担保,被告邓应虎在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山东临工牌装载机一台,型号LG956L,编号D9001433,价值353000.00元,融资手续费2900.00元,融资保证金14500.00元,融资利息27295.62元,购车总价款397695.62元,分期付款,首付80400.00元,其余车款分24期支付,付款期限从2013年7月5日开始到2015年6月5日。另约定:被告如不按协议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付款(逾期30天以上)或不按双方约定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或未经原告同意将合同标的物转出指定区域使用的,原告有权扣押或收回本合同标的物,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被告承担,直到被告付清所有款项后,原告可将本合同标物归还被告。若原告扣押或收回本合同标的物超过30天后(从扣押日起算),被告仍付不清欠款时,原告有权拍卖合同标的物,以清偿厂家货款、违约金。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如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0.00元。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过错一方承担等。同日,原告与被告邓应虎、顾占英才另签订了担保书,约定被告顾占英对被告邓应虎在购销合同书约定的全部欠款、违约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履行终结止。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邓应虎已支付购车款156719.00元,除去保证金14500.00元,共计欠购车款226576.6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邓应虎、顾占英签订的分期付款工程机械购销合同及担保合同(保证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告邓应虎在履行合同当中,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购买装载机的款项。被告邓应虎欠原告够买装载机的款226576.60元。被告邓应虎的行为严重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滞纳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属于对违约责任的重复约定,考虑到约定的滞纳金为应付款日5‰的约定过高,原告主张的利息也没有依据,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000.00元确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邓应虎清偿装载机款226576.6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顾占英为被告邓应虎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由于对担保人顾占英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方式约定不明,按《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其保证方式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以保证人顾占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邓应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购买装载机欠款226576.6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共计246576.60元;由被告顾占英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原告承担535元,被告承担2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