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徽志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曹启祥、耿自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志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曹启祥,耿自明,周开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安徽志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和县。法定代表人:郑娟,该公司经理。被告:曹启祥,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耿自明,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周开祥,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志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启祥、耿自明、周开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启祥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志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