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永富电器有限公司与杨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永富电器有限公司,杨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永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鄂纪根,经理。被执行人杨银全。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永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作出的(2014)扬开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不在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扬开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张有斌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