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沈荣,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黄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后于××××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7月3日,被告因犯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2日,被告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年5岁,后于××××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诉至本院。另认定:被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于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甲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有矛盾并发生争吵,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虽然被告王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不能据此认定其有赌博恶习。故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相互谅解,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女儿利益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黄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预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喻生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