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文安与吴凯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安,吴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43号原告韩文安,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吴凯,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韩文安诉被告吴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劲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文安诉称,原告跟随被告吴凯在孟州市金亚酒店、桑坡村、西沃黄河滩工地从事搭外架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有2014年7月3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吴凯立即给付原告韩文安工资款5000元。被告吴凯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所交证据是2014年7月30日被告吴凯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吴凯欠原告工资5000元。被告吴凯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交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吴凯雇佣原告等人从事工地搭外架工作,2014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今欠韩文安工资5000元正(伍仟元),吴凯,2014年7月30日”。原告称,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工资款,被告拒不给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吴凯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劳务,应该获取相应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文安工资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