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龙财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永志与朱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财保字第00004号原告黄永志。被告朱祖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志与被告朱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志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祖耀在金融机构存款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祖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以本院出具的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魏爱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叶长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