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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加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加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846号罪犯宋加成。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4月15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盱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加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30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本院以(2013)徐刑执字第08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9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服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宋加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加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加成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