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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辛建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44号罪犯辛建忠。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0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00)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辛建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0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6月10日,经本院(2007)徐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9月25日,经本院(2009)徐刑执字第14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2011)徐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9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辛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检测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辛建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辛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辛建忠的刑期减去九个月二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