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玉珍与廖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珍,廖继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胡玉珍。被告廖继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珍与被告廖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减少诉累、方便诉讼为由,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珍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