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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玉珍与廖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珍,廖继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胡玉珍。被告廖继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珍与被告廖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减少诉累、方便诉讼为由,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珍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