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磊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890号罪犯高磊,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4********,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吴集镇后荡村*组。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3年2月4日,江苏省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中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3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磊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