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进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进义,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宁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租赁房,户籍地山西省宁武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释放,于2014年9月1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5]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进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进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冯进义在本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黄家峰的暂住房内,因琐事和郭跃华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进义纠集辛瑞兵、郭志远(另案处理)、董清亮、张帅(二人均在逃)等人在郭跃华暂住处对其拳打脚踢,后被告人冯进义等人离去。同年5月27日,郭跃华、连杰(另案处理)纠集代英健、XXX(二人现在逃)手持刀子和木棒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处找到冯进义及其女友冯将华,但双方未发生斗殴。凌晨3时许,冯进义再次纠集被告人辛瑞兵、郭志远、董清亮、张帅(以上四人均在逃)等人手持刀子和皮带等物分乘两辆出租车前往太原市长风东街黄家峰村,与郭跃华、连杰、代英健、XXX等人持刀互相发生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冯进义被连杰用刀捅伤。后经法医鉴定,冯进义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交代材料、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及归案说明、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冯进义的前科材料、同案犯连杰、郭跃华、辛瑞兵、XXX、代英健、张帅、董清亮、郭志远、冯将华的供述及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进义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冯进义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进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