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刑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志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51号罪犯李志明,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4年4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连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志明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苏刑二终字第0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2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10日,经本院(2007)徐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9年9月25日,经本院(2009)徐刑执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月20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031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2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剪编织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志明的刑期减去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