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商民终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勃贝雷有限公司、马楚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勃贝雷有限公司,马楚雯,周小珠,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英格兰伦敦市(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该公司律师、知识产权部长及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楚雯,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系广东省广州市某皮具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珠,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玲玲,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勃贝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勃贝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楚雯、周小珠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丰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勃贝雷公司是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的注册人,商品国际分类均为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子、帽子等。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知识产权顾问陈某接受勃贝雷公司的委托,取得代理权及转委托权,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的认证和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的认证。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经陈某授权,取得代理权及转委托权。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表明该所王某律师、黄某律师受原告委托,代表勃贝雷公司参加该案诉讼。2012年9月19日,勃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某皮具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某皮具贸易中心)XX档口,勃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档购得鞋子三双,刷卡支付了1000元,并现场取得单据(编号:0000286)一张、卡片一张、刷卡凭条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该店现状及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并对所购商品进行封存。2012年10月18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2)粤广广州第255595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的商品实物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单据复印件、卡片复印件、刷卡凭条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可见内有鞋子三双,其中一双鞋面上有“”标识,鞋内底和外底均印有“BURBERRY”标识。根据公证附件票据和刷卡凭证上的记载,上述三件公证封存商品的总价为1000元;名片上显示“佰盛鞋业周某地址:广州市某皮具贸易中心XX档”等字样。2012年11月9日,勃贝雷公司委托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羿丰公司发出《关于要求你公司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警告函》,表示勃贝雷公司在羿丰公司开办的广州某皮具贸易中心市场内的XX号等档口内,发现公开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要求羿丰公司在收到该函后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3年3月23日,XX号档主马楚雯与经营者周小珠签订《不经销假冒BURBERRY品牌商品的保证书》,保证该档口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销毁所存商品,如再发现该档口上架经营该品牌产品,愿意按照某皮具贸易中心《商场管理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接受任何法律或经济上的处罚,该档口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该档口自行承担,与羿丰公司无关。2013年3月27日,羿丰公司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我司制止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回复函》,表示羿丰公司对上述档口逐一核查,对实际经营者进行了劝导教育,为防止上述违法经营的商铺再次出现侵犯勃贝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联系了上述商铺的原承租人和实际经营者,与其签订了“不经销假冒BURBERRY品牌商品的保证书”。在收到警告函后第一时间责令涉嫌违法经营的档口将所有侵权商品全部下架搬离商场,并警告经营者如被再次发现有侵权经营行为,将没收全部违法侵权商品,对其处以停业整顿7天的处罚,情节严重且拒不配合的商铺将遵照合同相关条款收回商铺经营权,终止租赁合同。2013年5月19日,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某皮具贸易中心一期,勃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该贸易中心XX档口内购得鞋一双,价格为330元。索取票据、名片各一张。2013年5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50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五张)打印件系勃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拍照所得照片的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原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可见内有鞋子一双,鞋面上有“”标识,鞋内底和外底均印有“BURBERRY”标识。根据公证附件订货单记载,上述公证封存商品的售假为330元;名片上显示“佰盛鞋业周小珠地址:广州市某皮具贸易中心XX档“等字样。勃贝雷公司在原审当庭表示,上述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上均标注有涉案商标标识,侵害了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原审庭审质证,羿丰公司认为:一、北京市方正公证书均存在受理公证机关不合法、公证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公证程序违法等方面的瑕疵;二、羿丰公司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承租商铺有侵权商品,勃贝雷公司在公证购买侵权商品过程中存在钓鱼购买行为,涉案商铺并未将侵权商品放在货架上公开销售,在勃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主动上门提出索要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才临时起意销售,采取先收取定金,待货到后再通知勃贝雷公司购买人前来提取或者通过中间人从市场周边皮具城拿货的方式交付给购买人;三、羿丰公司收到勃贝雷公司的警告函后立即对涉嫌侵权商铺经营者进行警告、劝导、教育,责令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签署《不经销假冒知名品牌商品的保证书》,并回函告知。对于勃贝雷公司第二次公证购买行为,羿丰公司并不知情,直到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才知道,随后立即对涉案商铺再次进行说服教育及清理,并视情节给予商铺停业整改三天的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措施,要求承租人更换实际经营者,重新指定新的经营责任人。羿丰公司已经按照租赁合同和市场管理规定的约定,积极地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管理义务。四、从勃贝雷公司的两次公证购买行为也可看出,在第一次公证购买中涉案的商铺共计二十五家,第二次公证购买时只有五家涉嫌二次售假行为(其中一家前后销售主体不同),其他商铺均已停止侵权行为,说明羿丰公司一直在履行市场管理义务,并未对商铺的侵权行为怠慢或纵容,更不存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实施帮助侵权行为。勃贝雷公司原审主张马楚雯、周小珠、羿丰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2万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万元)、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共计为1600元)以及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票据(金额共计1330元)等证据予以证实。羿丰公司于2002年2月9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铺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营业性停车场等,注册资本100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6年7月13日至2032年7月13日。羿丰公司为某皮具贸易中心的开办单位,市场类型为皮具市场,商品交易方式为批发,上市商品范围为皮具、箱包,有效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0年9月2日,羿丰公司(甲方)与马楚雯(乙方)签订《广州市某皮具贸易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羿丰公司将位于广州市某皮具贸易中心第二层第XX号商铺出租给乙方入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2013年7月30日,羿丰公司与马楚雯再次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商铺租赁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合同的第五条第1款第(7)项约定:甲方作为市场开办者有权也有责任依照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对场内经营者(暨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乙方若因同一类经营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两次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经营的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2款第(1)项约定:乙方保证具有独立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合法的合同主体。乙方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等有效证照,守法、诚信、合法经营;第(5)项约定:乙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须自行承担,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无关。双方就该合同还签署了两份附件,即《市场管理规定》和《防火责任书》。其中,《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第7款规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依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不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禁止在市场从事“拉客”行为,积极配合市场对“拉客”行为进行坚决的抵制和有力的打击,自觉做一个现代知识经济的维护者。2014年4月1日,羿丰公司对XX商铺的租赁者马楚雯和经营者陈某发出《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该商铺停业整改三天,立即整改自己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合规经营。同年4月4日,羿丰公司与XX商铺的租赁者和经营者签订《不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保证书》。羿丰公司原审还提交了公示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一、其在市场多处设置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宣传栏,张贴了《关于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公告》、《商品管理补充规定》等通知,补充规定一规定:本商场严格禁止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本商场即予以没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本商场还将责令档口停业整改三天;档口合同档主(承租人)及经营者均须向商场作出书面检讨,保证改过,经本商场批准后方可再开档营业;被本商场或工商部门第三次查处的档口,本商场将取消合同到期后档口承租人的续租权;对屡教不改,被本商场或工商部门三次查处后,又被发现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本商场将立即中止承租人的档口承租权,即时收回档口,没收档口押金及其他预缴费用,责令其限期离场。二、羿丰公司组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下设打假组和支援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对经销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户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说服教育仍不加改正的商户严格按公司商场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每日不少于两次的例行巡查,对商场内的售假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或处罚等。原审庭审中,马楚雯提交了合同三份,拟证明其将涉案商铺出租给周小珠,承租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3年11月30日止。勃贝雷公司和羿丰公司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另查明:马楚雯是广州市某皮具经贸中心第二层XX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翠迪皮具商行的经营者,成立日期为2006年8月2日,注册资本为2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皮革制品、日用百货。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勃贝雷公司作为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本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勃贝雷公司有权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王某律师、黄某律师经合法授权,有权代理勃贝雷公司进行诉讼。故羿丰公司对勃贝雷公司起诉资格和代理人权限异议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周小珠是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勃贝雷公司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经过公证处人员的公证,虽然羿丰公司认为公证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但其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根据公证书反映的事实,公证取证的商铺地址与羿丰公司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涉案商铺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上记载的地址均基本一致;马楚雯提供的三份合同显示,两次公证取证期间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为“周小珠”,且公证附件名片上记载的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亦为“周小珠”,故原审法院对上述公证书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由周小珠为实际经营者的商铺所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勃贝雷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第75130号“BURBERRY”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服装、鞋子、帽子等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有“BURBERRY”、“”商标标识,分别与勃贝雷公司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标识基本相同,在视觉上无差别。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是勃贝雷公司授权的零售商或批发商,故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假冒勃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周小珠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马楚雯作为涉案商铺工商登记的业主应与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周小珠承担连带责任。现勃贝雷公司要求马楚雯、周小珠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羿丰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勃贝雷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理》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审查的重点是羿丰公司是否存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羿丰公司与马楚雯之间合同的约定,马楚雯虽然承租了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商铺,但其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勃贝雷公司公证购买时取得的收据和名片中并无显示羿丰公司的名称,因此羿丰公司与马楚雯和商铺实际经营者周小珠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经营、共同侵权的行为。其次,诉讼中,勃贝雷公司认为通过先后两次公证行为表明,羿丰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涉案商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为涉案商铺提供经营场所和市场管理服务,其采取的措施也不足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应当为其间接性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羿丰公司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视其作为专业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和法定的管理义务,而不能仅以其是否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判断标准。该案中,第一,羿丰公司与马楚雯签署的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商铺承租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承租人或实际经营者签订《不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保证书》;在马楚雯承租、周小珠实际经营的商铺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后,羿丰公司已按照商铺租赁合同和市场管理规定的约定,要求马楚雯、周小珠进行停业整顿、签订《不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保证书》;直至该案诉讼时,羿丰公司才得知涉案商铺的第二次违法行为,虽然此后羿丰公司并未与承租人马楚雯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仅是更换了实际经营者,但勃贝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起诉前的侵权行为,故对于起诉后羿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应审查;第二,羿丰公司在市场的宣传栏张贴了《关于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公告》、《商品管理补充规定》,要求各商户不得经销假冒国际知名品牌产品;第三,羿丰公司还成立了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和打假办公室,对市场内的商铺进行巡查,对经销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户进行说服教育、警告或处罚;第四,羿丰公司在对市场内的商铺进行巡查中并未发现有摆放侵权商品的情况,勃贝雷公司在公证取证时也并未证明涉案商铺中确有摆放或展示侵权商品。由此可见,本案起诉前,羿丰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为防止市场内商铺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了相应的预防和惩罚措施,并不存在放纵或怠慢的主观故意,且其已依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约定和严格的法定市场管理义务,并未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综上,该案中,羿丰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专业市场开办方和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其对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勃贝雷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羿丰公司存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故勃贝雷公司要求羿丰公司与马楚雯、周小珠连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勃贝雷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均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但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上并未载明是否与该案有关联,考虑到勃贝雷公司在该案中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调查并实际出庭参与诉讼,也确有提交相关公证书,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原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因勃贝雷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马楚雯、周小珠的侵权所受损失及马楚雯、周小珠因侵权所获利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产品的销售形式(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正品价格、侵权期间、后果以及勃贝雷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马楚雯、周小珠应连带赔偿勃贝雷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含合理费用)。周小珠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楚雯、周小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勃贝雷公司享有的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第75130号“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马楚雯、周小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勃贝雷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勃贝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受理费6280元,由勃贝雷公司负担4950元,马楚雯、周小珠共同负担1330元。判后,勃贝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羿丰公司作为专业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有法定和约定义务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在收到警告函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致使相关商户继续侵权,主观上有过错,应认定其为售假商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羿丰公司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流于形式,未起到有效制止商户重复侵权作用,亦未有效遏制市场出现新的侵权行为,从而扩大了勃贝雷公司的损害。另外,勃贝雷公司主张羿丰公司对相关商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充分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依据,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2014)穗云法知民初335,339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羿丰公司作为市场专业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比一般人注意义务更高,对其市场内大量售假的行为不能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故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三项;2.在原审判令马楚雯、周小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7万元的基础上,另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万元;3.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勃贝雷公司二审当庭明确其上诉请求第二项为在原审判令马楚雯、周小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7万元的基础上,判令羿丰公司对马楚雯、周小珠上述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另判令羿丰公司及马楚雯、周小珠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万元。羿丰公司答辩称:1.勃贝雷公司的上诉状仅要求羿丰公司与马楚雯、周小珠连带赔偿5万元,并没要求羿丰公司对马楚雯、周小珠赔偿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勃贝雷公司当庭提出变更上诉请求法庭不应当审理;2.羿丰公司已就(2014)穗云法知民初335,339号民事判决上诉,该两案尚未生效,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并且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每一案件有其独特性,不能随意将其他案件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3.中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每个省制定的规定是根据该省的特殊情况,不适用该省以外的地区。勃贝雷公司提出加判赔偿数额没有依据,请求维持原判。马楚雯、周小珠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审诉讼中,勃贝雷公司指控马楚雯、周小珠经营的商铺销售假冒其商标的产品,羿丰公司为马楚雯、周小珠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请求法院判令马楚雯、周小珠和羿丰公司:一、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赔偿经济损失共30万元;三、赔偿勃贝雷公司为调查取证及追究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实际支出共3.2万元;四、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勃贝雷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周小珠实际经营的商铺销售了假冒勃贝雷公司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勃贝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马楚雯作为涉案商铺工商登记的业主应与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周小珠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市场开办单位的羿丰公司,是否应对周小珠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涉案的侵权行为分别发生在2012年9月及2013年5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理》(2002年)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羿丰公司与马楚雯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马楚雯与周小珠签订的合同,周小珠实际经营某皮具贸易中心XX号商铺由羿丰公司提供,羿丰公司客观上为周小珠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本案考察的重点是,羿丰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根据羿丰公司与马楚雯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作为某皮具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者,羿丰公司有权也有责任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羿丰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虽然采取了诸如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张贴公告、巡查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在收到了勃贝雷公司的警告函后,对侵权商铺经营者进行劝导教育,并责令商铺经营者签订《不经销假冒BURBERRY品牌商品的保证书》。但从事后勃贝雷公司再次从周小珠经营某皮具贸易中心内的XX号商铺内购买到侵权产品的事实,证明羿丰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商户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另从本院先后受理多宗涉及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来看,该市场商标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在此情形下,弈丰公司应负较高的谨慎经营义务,应当采取及时的、有效的措施阻止商铺经营者侵权后果的发生。本案中,权利人在XX号商铺中购买到侵权产品并向羿丰公司发出警告函后,又在同一商铺再次购买到侵权产品,表明羿丰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足以认定故意帮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羿丰公司应当对XX号商铺的经营者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勃贝雷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勃贝雷公司上诉请求赔偿数额问题,首先勃贝雷公司对其上诉状中存在的笔误进行澄清和更正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照准;其次,勃贝雷公司的上诉数额并未超过一审诉讼请求数额,不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一并审查。关于维权费用问题,考虑到勃贝雷公司在本案中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调查并实际出庭参与诉讼,也确有提交相关公证书,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故原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经济损失,在勃贝雷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周小珠的侵权所受损失及周小珠因侵权所获利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形式、正品价格、侵权期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周小珠应赔偿勃贝雷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0元,并不畸低,本院予以维持。勃贝雷公司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欠妥,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对马楚雯、周小珠的判决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勃贝雷马利蒂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案受理费6280元,由勃贝雷公司负担4950元,马楚雯、周小珠共同负担1330元。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对马楚雯、周小珠的诉讼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勃贝雷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志柱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