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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梅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教师,公民身份证号422326198504116119.被执行人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梅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履行80000元,2015年6月26日履行1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44000元,共履行134000元,仍下欠96000元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碧水华庭19栋1单元402住房一套并对其其银行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保证并由其父亲担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义务,至此,被执行人王某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张炜琳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