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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催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孝义市鑫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义市鑫海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催字第290号申请人孝义市鑫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孝义市鑫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080005394411776,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方山县宏泰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方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申请人孝义市鑫海物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