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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朱黎雷与费宝珍、夏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朱黎雷,市民。委托代理人王艳军,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宝珍,农民。被告夏成东,成年。原告朱黎雷与被告费宝珍、夏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费宝珍、夏成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费宝珍、夏成东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黎雷撤回对被告费宝珍、夏成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朱黎雷负担。审 判 员 蔡保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佳佳书 记 员 顾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