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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玉兰与温永良、段秀兰保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苏玉兰,女。申被执行人温永良,男。申被执行人段秀兰,女。申请执行人苏玉兰与被执行人温永良、段秀兰保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永良、段秀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给付申请人借款76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并承担执行费1040元。被执行人温永良、段秀兰于2015年6月28日将上述欠款76000元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104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