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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修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修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07号罪犯张修普。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0)徐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修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至2024年6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31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05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19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修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修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呈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修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修普的刑期减去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