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诉李广书金融借款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执字第458号李广书:你与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诉讼、执行费用。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经办人:耿棚法庭电话:41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