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连云区对外贸易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连云区对外贸易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水湾路176号G/F-J06。法定代表人陈泽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林忠,该公司连云港项目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武心祥,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区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田柏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商务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曹越冬,局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区对外贸易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1999)连经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区对外贸易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商务局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经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