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浩与霍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浩,霍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105号申请执行人:马浩,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霍加芹(琴),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马浩与霍加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霍加芹(琴)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马浩如发现被执行人霍加芹(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