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代某甲、代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甲,代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刘某,男,199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甲,女,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代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代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代某甲、代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