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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新疆太极华力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国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太极华力食品有限公司,徐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太极华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奇台县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柳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冰,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5日。委托代理人:包万贵,吉木萨尔县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疆太极华力食品有限公司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太极华力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冰,被上诉人徐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包万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退还上诉人新疆太极华力食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马玉文代理审判员  郑洪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