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天工电气有限公司与合肥高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工电气有限公司,合肥高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工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公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高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高诚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6328元(其中货款本金61338元,自2014年5月14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利息为3408元,案件受理费696元、执行费886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