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泽先与邵珍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吕泽先。被执行人邵珍强。申请执行人吕泽先与被执行人邵珍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润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邵珍强欠原告吕泽先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1万元,由被告分期给付,即2011年12月底前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2月底前归还给原告。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邵珍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均无果,查封了被执行人邵珍强名下苏L×××××小型汽车,将被执行人邵珍强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润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