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平与赵遂合、魏国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平,赵遂合,魏国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贾平,男。被执行人赵遂合,男。被执行人魏国富,男。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平与被执行人赵遂合、魏国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1)榆民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平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人民币91530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赵遂合、魏国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遂合、魏国富一直下落不明,又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平于2015年3月18日以其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榆民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