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山峰诉于明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山峰,于明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许山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明堂,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许山峰诉被告于明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山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全文,被告于明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山峰诉称:原被告是多年的生意伙伴,被告经常赊销原告涂料。2009年10月6日被告欠原告26000元。原告每年均向被告索要,被告就是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6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于明堂辩称:不同意还款,因为原告提供的涂料质量有问题,涂料缺斤短两。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被告于明堂承包了世纪豪庭小区3栋楼房的外墙粉刷,原告向被告提供外墙粉刷所用涂料,共计约五六十吨,价值近50000元,在送货的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涂料款,至工程结束,经清算,被告还欠原告涂料4款26000元。2009年10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涂料款贰万陆仟圆正(26000元)”欠条上有被告于明堂的亲笔签名。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引起纠纷。上述事实,由被告于明堂向原告许山峰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明堂欠原告许山峰货款26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法清偿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涂料质量有问题,且缺斤短两,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明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许山峰货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许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于明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