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诉被告高为忠、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高为忠,张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负责人:张秀丽,系该商店老板。被告:高为忠,男,50岁,满族,农民。被告:张丽华,女,50岁,满族,农民。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诉被告高为忠、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