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万杰诉李兆龙、周荣巧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杰,李兆龙,周荣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周万杰,男,1959年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兆龙,男,1961年出生,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周荣巧,女,1962年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周万杰诉李兆龙、周荣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万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万杰诉被执行人李兆龙、周荣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