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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某成与杨某才、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成,杨某才,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罗某成,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杨某才,男,回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马某,男,回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成与被告杨某才、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永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