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金亮与周殿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亮,周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孙金亮,男,5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周殿权,男,43岁,汉族,职工,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梨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梨梨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