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牛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牛某。被告:夏某。原告牛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汝利、代理审判员王兴盛、董宏伟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到庭,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于1996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1996年12月出走后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贵定县沿山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2月5日出具的关于夏某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滦南县倴城镇牛东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1996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能和原告共同生活,导致双方分居将近20年,应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