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肖国胜与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胜,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胜。被执行人: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肖国胜申请执行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民委员会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阜南县田集镇程寨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奔 关注公众号“”